4月11日,交通運輸部網站發布《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工程管理辦法》,明確了公交都市建設內容、創建申報、組織實施、驗收命名、動態評估等具體內容。其中提到票制票價動態調整機制、對政策性虧損給予補貼和補償、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綜合開發和收益反哺機制、職工工資收入正常增長機制等,廣受關注。
交通運輸部自2011年起開展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工程以來,先后確定87個城市為公交都市創建城市,已有33個城市命名為“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城市”。此次制定印發《管理辦法》,旨在深入實施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規范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工程管理,促進國家公交都市提質擴面。
《管理辦法》共有7章41條
干貨內容如下
建設內容有哪些?
1、根據城市特點,構建以公共交通為主體的城市交通出行結構:
超大、特大城市要確立城市軌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統中的主體地位,加強“常規公交+軌道+慢行”網絡融合;
大城市要確立大、中運量公共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統中的骨干地位,推進“公交+慢行”網絡融合;
中小城市要構建以公共交通為主導、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統籌發展的綠色出行體系。
2、科學編制和有效實施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等;
3、優先選擇城市公共交通客流集中或交通擁堵區域設置公交專用道;
4、建立實施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制度;
5、建立公共交通線網優化調整機制,降低早晚高峰時段城市公共交通擁擠度;
6、提高萬人城市公共汽電車保有量、空調車輛比例;
7、提高新增和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共汽電車比率、無障礙城市公共汽電車站臺設置率;
8、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乘客委員會等機制;
9、提高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城市公共汽電車比率,合理布局建設充換電設施;
10、推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與城市公共交通融合發展,推廣“出行即服務”理念,推進城市公共交通智慧運營監管、企業智能調度、出行信息服務、大數據決策支持等系統建設,為乘客提供城市公共交通實時出行信息服務,提升城市公共汽電車來車信息實時預報率,提高非現金支付比率;
11、將城市公共交通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壓實運營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降低城市公共交通行車責任事故死亡率;
12、構建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的政策保障體系,建立政府購買城市公共交通服務制度、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制度和票制票價動態調整機制,合理界定城市公共交通運營補貼范圍,對實行低票價、減免票、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等形成的政策性虧損要給予補貼和補償,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切實保障城市公共交通運營補貼和補償按時撥付到位;
13、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場站用地,提升城市公共汽電車進場率,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綜合開發和收益反哺機制,增強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續發展能力;
14、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正常增長機制,并與當地社會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相適應;
15、積極探索城市公共交通特色發展模式和服務。
哪些城市可以創建申報?
優先選擇城市人口較為密集,城市公共交通需求量大、發展水平較好,有明確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扶持政策的城市:
1、城區常住人口在50萬人以上;
2、城市具備一定的公共交通及綠色出行發展基礎,能夠滿足人民群眾基本出行需求;
3、城市已編制或出臺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政策及專項規劃等。
同時,鼓勵城市公共交通發展基礎較好的小城市參與公交都市創建,構建綠色出行體系。
如何組織實施?
創建城市在創建過程中應當建立工作機制,定期研究部署,按年度分解創建任務和目標,嚴格按照實施方案推進創建工作,并提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做好監督、指導等工作。
關于宣傳工作,提出要定期開展公交都市建設經驗總結和交流,加大對公交都市建設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網絡、報紙、電視、廣播等方式宣傳公交都市建設工作推進情況和建設成效,積極營造支持創建工作、體現創建成效的輿論氛圍。
如何驗收命名?
明確了驗收條件和依據,以及城市自評,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交通運輸部驗收、公示、命名的相關程序。提出對不符合驗收條件、驗收不合格的創建城市,經申請給予延續創建期;對在規定時限未申請驗收或延期創建結束后驗收仍不合格的創建城市,取消其創建資格。
關于動態評估
對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城市自其獲得稱號的次年起,每3年開展一次動態評估。規定了城市自評、省級初審、部級評估等相關程序。
《管理辦法》特別提到,對在創建申報、驗收、動態評估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城市,取消已獲得的創建資格或“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城市”稱號,并不得參加今后的公交都市創建。
來源:中國交通報
4月11日,交通運輸部網站發布《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工程管理辦法》,明確了公交都市建設內容、創建申報、組織實施、驗收命名、動態評估等具體內容。其中提到票制票價動態調整機制、對政策性虧損給予補貼和補償、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綜合開發和收益反哺機制、職工工資收入正常增長機制等,廣受關注。
交通運輸部自2011年起開展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工程以來,先后確定87個城市為公交都市創建城市,已有33個城市命名為“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城市”。此次制定印發《管理辦法》,旨在深入實施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規范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工程管理,促進國家公交都市提質擴面。
《管理辦法》共有7章41條
干貨內容如下
建設內容有哪些?
1、根據城市特點,構建以公共交通為主體的城市交通出行結構:
超大、特大城市要確立城市軌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統中的主體地位,加強“常規公交+軌道+慢行”網絡融合;
大城市要確立大、中運量公共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統中的骨干地位,推進“公交+慢行”網絡融合;
中小城市要構建以公共交通為主導、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統籌發展的綠色出行體系。
2、科學編制和有效實施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等;
3、優先選擇城市公共交通客流集中或交通擁堵區域設置公交專用道;
4、建立實施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制度;
5、建立公共交通線網優化調整機制,降低早晚高峰時段城市公共交通擁擠度;
6、提高萬人城市公共汽電車保有量、空調車輛比例;
7、提高新增和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共汽電車比率、無障礙城市公共汽電車站臺設置率;
8、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乘客委員會等機制;
9、提高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城市公共汽電車比率,合理布局建設充換電設施;
10、推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與城市公共交通融合發展,推廣“出行即服務”理念,推進城市公共交通智慧運營監管、企業智能調度、出行信息服務、大數據決策支持等系統建設,為乘客提供城市公共交通實時出行信息服務,提升城市公共汽電車來車信息實時預報率,提高非現金支付比率;
11、將城市公共交通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壓實運營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降低城市公共交通行車責任事故死亡率;
12、構建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的政策保障體系,建立政府購買城市公共交通服務制度、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制度和票制票價動態調整機制,合理界定城市公共交通運營補貼范圍,對實行低票價、減免票、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等形成的政策性虧損要給予補貼和補償,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切實保障城市公共交通運營補貼和補償按時撥付到位;
13、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場站用地,提升城市公共汽電車進場率,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綜合開發和收益反哺機制,增強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續發展能力;
14、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正常增長機制,并與當地社會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相適應;
15、積極探索城市公共交通特色發展模式和服務。
哪些城市可以創建申報?
優先選擇城市人口較為密集,城市公共交通需求量大、發展水平較好,有明確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扶持政策的城市:
1、城區常住人口在50萬人以上;
2、城市具備一定的公共交通及綠色出行發展基礎,能夠滿足人民群眾基本出行需求;
3、城市已編制或出臺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政策及專項規劃等。
同時,鼓勵城市公共交通發展基礎較好的小城市參與公交都市創建,構建綠色出行體系。
如何組織實施?
創建城市在創建過程中應當建立工作機制,定期研究部署,按年度分解創建任務和目標,嚴格按照實施方案推進創建工作,并提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做好監督、指導等工作。
關于宣傳工作,提出要定期開展公交都市建設經驗總結和交流,加大對公交都市建設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網絡、報紙、電視、廣播等方式宣傳公交都市建設工作推進情況和建設成效,積極營造支持創建工作、體現創建成效的輿論氛圍。
如何驗收命名?
明確了驗收條件和依據,以及城市自評,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交通運輸部驗收、公示、命名的相關程序。提出對不符合驗收條件、驗收不合格的創建城市,經申請給予延續創建期;對在規定時限未申請驗收或延期創建結束后驗收仍不合格的創建城市,取消其創建資格。
關于動態評估
對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城市自其獲得稱號的次年起,每3年開展一次動態評估。規定了城市自評、省級初審、部級評估等相關程序。
《管理辦法》特別提到,對在創建申報、驗收、動態評估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城市,取消已獲得的創建資格或“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范城市”稱號,并不得參加今后的公交都市創建。
來源:中國交通報